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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T賣自家人 不得認列獲利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2011-09-05

    壽險公司和自家創始的REITs如買回自家不動產發行的REAT,獲利將不得再全數認列。金管會內部多次討論後,已由會研基金會研究並發函作出上述規定,這將使9月要標售的國壽敦南REAT、新壽敦南REAT標售案增添變數。

    壽險公司94年、95年發行的不動產資產證券化(REAT)商品最近將陸續到期,保管銀行依當初發行契約須公開標售。

    相關人士指出,98年新光中山大樓REAT標售,由新光1號REITs得標;今年新光松江REAT3棟商辦則由新纖得標,引發外界對創始機構新壽能否認列這些不動產交易獲利的爭議,鑑於9月又有二大REAT要標售,金管會因而預作因應和解釋。

    據悉,金管會多次討論確定方向後,交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再次討論,最後確定各壽險公司以不動產發行REAT,最後都持有大量的次順位受益證券以增強信用,同時這些不動產出售利益也影響次順位受益證券收益,在會計精神上判定這些壽險公司對REAT仍具「實質控制權」。

    也就是未來壽險公司拿不動產發行REAT,再持有大量的次順位受益證券,在會計處理上不能算「真實出售」,仍要編合併報表,出售獲利也不得認列,直到不動產「真正」賣給外部第三者才能認列獲利。

    至於REAT最後如果賣給同一創始機構的REITs,例如新光中山大樓賣給新光1號,就要看新壽持有的新光1號的部位多少決定認列方試,如果超過50%以上或大部分的次順位證券具「實質控制力」,獲利便不得認列;若持有20%以上或仍具「重大影響力」,獲利則依持股比率計算可認列比重。

    以實列來說,若國泰敦南REAT及新光敦南REAT在9月標售時,分別由國泰人壽及新壽買回,則這幾年不動產增值的利益,國壽及新壽都不得認列,只能記在帳上,要等相關不動產下次再賣給非關係人時才能認列。

    若這二筆REAT是由國泰R1(或R2)及新光1號得標,則要依持股比率計算可認列獲利,但也不能全數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