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落實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並充實人身保險業資本,於今日通過「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訂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草案,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新聞稿】2012-01-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0年12月22日決議通過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下稱本機制),以使壽險業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金管會為實施本機制,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訂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等草案,同時為充實人身保險業資本,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就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揭辦法及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應注意事項草案已於今(19)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