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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

以下收集了IFRS 17的相關中文文章,希望藉由各方的討論和見解讓大家更易於暸解IFRS 17的規範。

分析師的觀點看IFRS 17

    【會計研究月刊第404期第86頁/鍾丹丹】2019-07-17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IFRS 17) 對保險業者而言, 應該是目前最夯的議題。實施IFRS 17 就保險公司的保險損益而言,並不會因此增加或減少,而是認列年度有所不同,保險損益的認列回歸到IFRS 收入認列的精神,當保單在初始認列,若為虧損時,立即認列損失,當有利得時,就其服務之內容分年認列其服務收益。在IFRS 17 的適用下,相關損益認列處理更加精緻化,而在綜合損益表中,保險損益與投資損益分列與現行IFRS 4「保險合約」大相逕庭,因此保險業者在會計、精算、投資及系統都必須做大幅度的修改,投入大量的人力及物力。Read More »分析師的觀點看IFRS 17

    淺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 「保險合約」

      【保險大道/第76期/陳淑娟/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及簽證精算人員】2018-12-21

      前言

      過往財務報表使用者於閱讀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時,往往囿於財務報表之呈現,無法輕易瞭解該公司核保損益及投資損益情形,為確保業者提供忠實表述保險合約之攸關資訊,給予財務報表使用者一基礎以評估保險合約對個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影響,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簡稱 IASB)於2017年5月18日正式頒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7 : 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簡稱 IFRS 17)。IASB預定於 2021年1月1日實施 IFRS 17,國內則預定於2023年1月1日以併行報表之方式適用,並於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Read More »淺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 「保險合約」

      IFRS 17「保險合約」與現行會計準則實務主要差異分析

        【會計研究月刊/陳賢儀】2018-10-04

        自2011年起,臺灣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 號「保險合約」(IFRS 4)增訂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此外,保險業自2013 年起,比照上市櫃公司全面採用IFRS 編製財務報表。惟IFRS 4僅是保險合約第一階段過渡性準則,其目的主要係對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做有限度的改善,基本上允許適用IFRS 之各國可延續使用其原本之保險會計,僅規範一些最低要求,尚未針對保險負債制定統一的衡量方法,為求國際上保險合約會計處理具實用性及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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