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2012-06-08
金管會今天重罰匯豐人壽台灣分公司200萬元,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在進行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匯豐人壽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此決議處以罰鍰200萬元,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匯豐人壽違規事實,包括:匯豐人壽台灣分公司與大陸地區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往來時,事前未報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另外,匯豐人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作業,商品相關文件未以顯著文字說明,商品對帳單僅揭露當期費用總額,未揭露各項費用明細;匯豐人壽辦理投資型商品專案查核作業,也沒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有關內容列入稽核項目。
金管會表示,匯豐人壽的上述種種缺失,已違反保險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處罰200萬元並予以糾正。金管會還要求匯豐人壽就相關缺失,加強內部作業控管機制。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