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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 ICS …保險業轉骨藥方

    【經濟日報/詹芳書(作者是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教授兼教務長)】2024-05-20

    剛投入清償能力制度精算研究的前幾年,恰逢歐盟推動清償能力制度革新(Solvency II)及金融海嘯後各國如火如荼地更新所採用的清償能力制度以提升捕 捉所面臨複雜風險的能力。十數年過去,Solvecny II已上線逾八年,新加坡的風險基礎資本制度(簡稱SG-RBC)也已更新並上線(稱作SG-RBC2),韓國更是以國際版的Solvency II(即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取代原本以美國RBC為基礎的清償能力制度,即K-ICS。

    除了美國仍以始於1993年的風險基礎資本(簡稱 US-RBC)為清償能力指標與衡量方法外,歐洲及亞洲先進國家多半已採用或規劃採用Solvency II架構的清償能力方法論。

    最近日本正在研議新清償能力制度(並不稱為J-ICS,而是稱作經濟價值基礎清償能力指標(ESR))也是如此。

    在亞洲各國中,台灣算是很早就導入風險基礎資本方法論的國家(2003年),甚至領先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國。自2016年起,台灣也曾嘗試規劃以Solvenc II架構升級已使用十數年的風險基礎資本制度,當時稱為TW-RBC2。

    自2018年起, 主管機關轉為積極參酌ICS架構來升級既有的TW-RBC,經過數年的討論與業者配合試算,主管機關已經分三個階段規劃出因應台灣資本市場與保險產業特性的「在地化」與「過渡措施」。

    不論是RBC、Solvency II或是ICS,一個好的清償能力指標或方法論都要有捕捉風險的能力,並據以要求保險業者準備適足的資本。有人會問:現行的TW-RBC制度難道不夠嚴謹嗎?不足以反映風險嗎?美國也沒有改採Solvency II或ICS的方法論啊?清償能力指標與方法論的選擇,並非0跟1的選擇,美國選擇RBC制度是因為美國保險市場所銷售的商品較為單純、有保證特性的給付項目較少,且通常可以調整費率。

    此外,美國的保險業者也沒有顯著的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 更沒有台灣保險業者(特別是壽險業者)所面臨的再投資風險與匯率風險。

    台灣保險市場發展至今所產生的風險與問題,會不會因為採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而造成災難或衍生出更多的問題,例如:新制上路後,某些保險公司將呈現資本不足進而損害保戶權益的情況?筆者認為,參考韓國K-ICS制度上路後的經驗,韓國保險業因監管機關推出適應市場屬性的在地化與過渡措施,加上業者的商品轉型、彈性運用再保險機制及多元籌資等,K-ICS上路後,每一家公司都正朝著資本強化與商品轉型的「轉骨」目標前進。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這一帖「轉骨方」若能在主管機關的精心運用下,透過「差異化管理」來幫助不同體質的公司努力轉骨,那麼台灣保險業長期的發展就不僅僅強調「資本厚實」而已,而是有機會實現「商品結構往風險保障而非理財保證」、「資產負債期間與幣別匹配」及「定期配發現金股利」等理想目標。

    在開始運用轉骨方之前,主管機關與業者必須要有共識,即轉骨需要「時間」,更需要「視實際反應」調整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