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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保單可以給付癌症!金管會新規範7/1上路 三業者都需重新送審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024-04-11

    分紅保單賣太好被炒成「儲蓄神單」惹爭議!日前傳出金管會要求癌症給付要脫勾採附約或不得採綜合險等通通不正確,今(11日)最新規範草案出爐,針對銷售作業、分紅設計、審查條件及揭露內容都作出調整,將來要賣分紅保單癌症給付採主約不採附約都要先經審查通過,業者的財務標準也從嚴規範,且將究責到董事會,7月1日為正式實施上路,現行富邦、保誠、法國巴黎人壽三家業者架上商品恐都需重新送審。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日表示,目前三家在銷售分紅保單的業者,要符合應注意事項,若有不符合情形,實施日前要做修改,先把相關文件遞件來送審,才能在7月1日上路繼續銷售。

    分紅保單近來熱銷,主打結合壽險身故保障外,還能分配到保險公司,經營分紅保單績效而產生紅利,近年來股市帶動保戶的分紅夢,把分紅保單當作「儲蓄神單」在賣,富邦人壽重推首年就大賣近300億元,直追保誠人壽一哥寶座,但是近日傳出分紅保單主約也附癌症理賠,卻非分紅項目,傳出金管會要嚴管。

    日前傳出金管會要求業者,若有要搭配其他非壽險給付項目的需求,例如癌險,可以採附約設計提供保戶評估自身需求選擇加保,且傳出限制分紅保單不得採綜合險設計,可能因此衝擊罹癌保戶權益

    蔡火炎今日解釋,並沒有禁止壽險業賣分紅何單一定要放在主約,但是設計比較複雜,若主約有含傷害險或健康險,一部份不參與分紅,設計上比較複雜,因此要用核准制,但並沒有禁止。跟實支實付險作搭配時,正本理賠是一個方式,一個是損失分攤的作法,都要符合損害填補原則,實際技術問題在討論中,目前實支實付險作搭配時正本理賠加自負額設計是沒有問題。

    金管會表示,近日將預告「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並預定於113年6月底前完成發布該三項法規。

    該三項法規增修規範重點如下:
    一、 「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

    因應接軌TW-ICS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基礎將有不同,為利制度銜接,將保險業商品送審獎勵條件有關清償能力之要求,由現行達250%以上修正為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1.25倍以上。

    為賦予保險業人身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適時調整彈性,爰刪除原以附件方式規範之分析項目並修正文字,明定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分析方式辦理。

    二、 「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

    (一)區隔帳戶管理 利潤分紅率高於七成
    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應淺顯易懂、分紅保險商品應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利潤測試標準、分紅運作機制應文件化及詳列細部作業程序。

    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區隔帳戶每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應確保具備可持續性、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且上開盈餘分配予要保人的比例不得低於70%。倘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兩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的累積值,保險業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二)三大資訊揭露30日內公告
    銷售文件應列示最可能紅利金額、較低紅利金額及可能紅利為零之情形。又為避免業者競相以提高分紅率為銷售訴求,明定應以各保單年度最可能紅利金額為基礎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並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利潤測試標準。此外,簡介、建議書、要保書等,均應明確載明紅利並非保證、極端情況下可能為零等相關警語。每年紅利宣告日後30日,應於公司網站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等,以利大眾瞭解公司分紅保險業務之經營績效。

    (三)銷售行為有五大禁語
    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

    (四)究責董事會及專業人員
    明定董事會應對分紅保單業務負最終責任、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含分配保戶之比例),以及商品簽署人員應於商品銷售後追蹤紅利實現情形,如有偏離最可能紅利金額之情形應召開會議討論改善措施。

    保險業者亦應要求招攬人員參加分紅人壽保險相關教育訓練,並確實瞭解商品內容後,始得招攬。

    三、 「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一)採實支實付險設計 要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考量保險金額係保險契約最低給付義務,為維護保戶權益,明定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給付,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如小額終老保險)外,不得低於約定保險金額。

    實支實付型醫療(含傷害醫療)保險商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二)癌症等健康給付若不採附約 需獲核准才能賣
    規範保險業送審之分紅壽險商品倘採綜合型保險方式設計(即除壽險保障外,尚包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非壽險保障),因該等商品之非壽險保障項目並不參與紅利分配,架構較為複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此類商品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方式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