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2023-06-12
屬於長年期的人壽保險契約,風險會隨年齡而遞增,但基於保費透過平準方式收取,要保人投保後會預繳給保險公司超過實際風險之保費,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依據保單之利率與死亡率計算,扣除費用後為保單持有人之現金價值。通常長年期契約於生效兩年後,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時可受領解約金,解約金即保單現金價值。
人壽保險公司自保費收入提存因應保險給付之準備稱為責任準備金,顯示未到期之責任,基於財務穩健原則,責任準備金應不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7號中,為合理呈現多年期人壽保險契約交易對於保險公司之財務資訊,以公允價值衡量之保險負債涵蓋保險人之責任準備,由最佳估計負債、風險調整與合約服務邊際所組成。
主管機關規劃台灣保險業將在2026年財務揭露準則全面適用IFRS 17,如何規範責任準備金提存與認列,涉及各國清償監理與財務表達,因壽險業投資收益主要基於責任準備金之運用效率及財務槓桿,釐清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甚為關鍵。
主管機關依照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於5月19日公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重新定義保險法第11條所訂各種準備金與規範提存方式,各種準備金將新增包含依保險商品性質分別依據IFRS 17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IFRS 9規範計算之金融負債與IFRS 15規範計算之服務合約負債,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之準備金,重新定義保險合約負債為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合計數扣除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準備金是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重要項目,草案新增除包含依照IFRS 17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等,另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及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並維持權益項下提存特別準備金,重新定義後的各種準備金,幾乎涵蓋所有的保險負債。
主管機關重新定義保險法第11條各種準備金,改變各類準備金解釋與評價,未修訂保險法文字,而係將IFRS 17的保險負債項目對應解釋包含於各種準備金之中,草案增修條文的幾項初步解讀。
解讀1. 接軌IFRS 17後未區分一般財報與監理報表
一般財報的閱讀對象為投資人,通常以長期經營觀點提供財務資訊,監理報表則基於審慎與保守原則,涉及資本適足及股利政策。依照草案內容,一般財報與監理報表似乎無差異,監理目的之準備金如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剩餘保障負債小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額所提存之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等認列於負債項目 。
解讀2. 一般財報將重新理解保險法第11條所訂的各種準備金
依據草案內容,保險法11條的各種準備金將以不同方式呈現於財報,現行屬於保險商品的責任準備金及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將對應至IFRS17依衡量模型所計算的剩餘保障負債(LRC),而現行賠款準備金對應後則為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其他屬於監理目的之準備金,則納入其他負債項目。
草案新增人身保險業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於負債項下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因責任準備金已重新定義,且IFRS 17下已採公允價值衡量,基於財報接軌考量,建議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應改認列於權益項下。
屬於監理目的之準備金負債,接軌IFRS 17後除負債適足準備及保費不足準備外,其餘項目仍於財報中提存,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恐產生落差,相信準備金法規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尚需仰賴法律指引,財報資訊與清償監理息息相關,明確且符合境內實務的保險負債監理,預期可有效引導壽險業於事半功倍下順利接軌國際、合理保險商品設計、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強化整體產業穩健發展及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