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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報表改頭換面如何分析——對IFRS17實施的影響解讀

    【中信建投非銀金融研究】2021-01-11

    摘要

    與國際準則趨同,國內版IFRS17落地。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且劃定實施時間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允許提前執行。

    收入確認口徑發生變化,原保費規模「擠出水分」。新準則要求先進行重大風險測試再進行合同拆分,明顯投資部分需要被拆出,將導致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縮減;保險收入確認期間由繳費期變為履約期,收入確認期間被拉長,每年確認的規模與險種和期限有關,原來已過繳費期未過履約期的合同可重新貢獻保費收入。收入確認時點發生變化,開門紅預售的保單需要在當期就進行確認,險企可能因此調整開門紅的時間或業務節奏。

    負債計量更清晰,CSM滾動調整平滑利潤。未到期責任負債=履約現金流+合同服務邊際,投資性質業務對應的負債部分也要從準備金中拆出,因此長險業務的負債規模會有所縮減,而「保戶投資款負債」項目規模將有所上升。

    新準則下,CSM會吸收死亡率、發病率等保險風險精算假設的變動對未來履約現金流產生的影響,通過攤銷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保險公司利潤得到平滑。

    折現率變動加大凈資產波動,對利潤的影響可做變通處理。新準則要求履約現金流的折現率選擇與金融工具保持一致,增強了資產負債的聯動性,但會導致凈資產的波動;

    對於經濟假設變動產生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可以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直接計入當期利潤,或者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後續期間攤銷。

    根據財報分析業務質量變得可行。IFRS17實施之後,保險公司的利潤拆分為兩大部分,保險業務利潤和投資凈收益,收入和利潤與保險責任更匹配,加強了保險公司業務質量的透明度,和不同公司之間的橫向可比性。

    CSM的釋放可以用來判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也需要關注不同公司對於合同分組的顆粒度差異,且保單的久期能夠體現盈利的可持續性。

    新準則倒逼保險公司重新思考和調整內部績效考核管理體系。規模以外,價值和風險也需要綜合考慮,以保證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投資建議和風險提示。繼續推薦友邦保險、中國平安、中國太保,在實施進度、盈利能力和盈利可持續性方面優於同業。

    新準則實施複雜程度高、難度大,加大成本投入;產品結構和業務節奏可能面臨調整;可能加大行業競爭。

    正文

    目錄


    1.與國際準則趨同,國內版IFRS17落地

    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在原來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及《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的會計處理,優化了財務報表列示,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的修訂》)保持持續趨同。且為新會計準則實施劃定時間表: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在2023年實施新準則的公司,需要在2021年Q4啟動并行切換,並在2022年進行并行對比。主要修訂內容見下表:

    2.收入確認口徑發生變化,原保費規模「擠出水分」

    2.1 先進行風險測試再拆分

    新準則要求,「企業應當評估各單項合同的保險風險是否重大,據此判斷該合同是否為保險合同」,對於混合保險合同,在國內現行保險會計準則及實務中通常先對保險合同進行拆分,對於不能拆分的再進行整體重大風險測試。新準則要求先進行重大風險測試,在測試時要考慮現值(原準則不考慮),且要逐合同進行測試(原準則在保單組層面進行),通過測試的合同再進行拆分,因此一些具有一定保險責任特徵,但是不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投資性合同、以及一些實質上並非保險合同的業務可能無法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而導致不適用新準則。且對於重大風險測試的門檻設置越高,對於保費規模的影響可能越大,但IFRS17對於「重大或者顯著」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留有一定餘地,在重大風險測試環節對保費規模的影響或許不大,但增加了測試環節的複雜程度。

    2.2 投資部分拆出是保險業務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

    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將收入組成部分予以拆分並適用相關會計準則,經分拆后的剩餘組成部分,適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需要拆出的部分包括嵌入衍生工具、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不包括「與投資成分相關的合同條款符合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徵的投資合同定義的」)、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非保險合同服務的承諾。其中投資成分,是指無論保險事項是否發生均須償還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但對於境內保險公司來說,嵌入式衍生品、實務與非保險部分在中國壽險市場較少,影響較大的是投資部分。拆出非保險部分之後,剩餘的保險合同分類為「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和「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

    按照IFRS17,滿足以下條件的投資部分需要拆出:1)投資部分與保險部分不是高度相關的;2)可以單獨在市場上銷售。因此,返還型的保險合同需要分拆,例如兩全險、市場上主流的年金險,主要涉及壽險公司的產品。銀保監會財會部主任趙宇龍曾公開表示,前期銀保監會財會部和財政部會計司聯合對幾家上市保險公司開展的IFRS 17初步測試結果顯示,從保費收入來看,壽險公司保費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主要原因即是在保險合同收入中剔除了投資成分;產險公司保費收入基本維持不變。因此,產品結構中投資成分越多,保險收入規模下降的就越多,純保障型的產品越多,對保險收入的支撐就越有力。

    2.3 保險收入確認期間拉長,也影響當年保險業務收入

    原會計體系下,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繳費關聯,而國內長期險種的保障期通常要長於繳費期,繳費期結束之後不再確認收入、但保險公司依然在履行保險責任,這就導致了收入與成本的不匹配。而在IFRS17體系下,保險業務收入轉變為權責發生制計量,只有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了責任或服務時,才能夠確認保險業務收入,也就是說保險收入的確認區間被拉長為保障期。因此,本年新簽的長期保單確認進本年收入的規模可能遠小於原口徑下的保費規模,相當於把原準則下的保費收入進行了遞延確認。但由於新準則要對所有有效保單進行重溯處理,部分已過繳費期的保單將重新貢獻收入;具體每年能確認多少收入還取決於險種和久期。

    2.4 收入確認時點的改變可能改變險企業務節奏

    原會計準則未明確描述合同確認的時間,一般以保險責任期間開始為界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下列時點中的最早時點確認其簽發的合同組:

    (一)責任期開始日;

    (二)保單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約定首付款到期日時企業實際收到首付款日;

    (三)發生虧損時。

    對於開門紅預售活動,近幾年隨著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劇,開門紅啟動時間有提前趨勢,如2020四季度備戰2021年開門紅,險企最早在10月份便開始預售,而預收的保費通常要在來年1月份確認為收入,這裏便出現保單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要早於責任期開始日的情況。原會計準則下,開門紅預收的保費往往在次年體現為收入,所以險企一月份保費收入在全年業務佔比要高於其他月份,從行業情況來看,1月份保費收入佔全年比例在20%-25%左右。

    而在新準則下,如果投保人在十二月份繳納了保費而且通過了核保,保險責任在次年的一月開始生效,保險公司需要在十二月份對保險合同進行確認,而不是次年的一月。「這就導致大量的新保單所帶來的合同服務邊際在會計口徑上被歸屬於簽發當年的新業務。這與監管和行業目前慣常的保費統計產生差異,也與目前上市公司年報中披露的新業務價值確認時點產生差異」(摘自普華永道)。因此險企則可能會調整開門紅的時間或業務節奏,還需要注意的是上市險企與非上市險企實施新準則的時間相差3年,非上市公司仍可以在未實施新準則之前繼續開門紅活動,不同準則下的公司可比性減弱。

    3. 負債計量更清晰,CSM滾動調整平滑利潤

    3.1 一般模型法下準備金列示和規模發生變化

    長險負債通常採用一般規定進行計量,原準則長險負債主要包括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IFRS17下,則統一列示為未到期責任負債和未決賠款負債。企業在合同組初始確認時按照履約現金流量與合同服務邊際之和對保險合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履約現金流量包括:

    1、與履行保險合同直接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

    2、貨幣時間價值及金融風險調整;

    3、非金融風險調整(是指企業在履行保險合同時,因承擔非金融風險導致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金額和時間方面的不確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補償)

    因此新準則下,未到期責任負債=履約現金流+合同服務邊際=未來凈現金流出+非金融風險調整+合同服務邊際。

    對應現行體系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合理估計負債+風險邊際+剩餘邊際;

    準備金除了結構發生調整以外,由於收入確認時拆除了投資部分,因此投資性質業務對應的負債部分也要從準備金中拆出,因此長險業務的負債規模會有所縮減,而「保戶投資款負債」項目規模將有所上升。

    3.2 CSM滾動調整吸收非經濟假設變動,減弱對當期利潤的影響

    「合同服務邊際」對應原來的「剩餘邊際」,但計量方式發生變化。剩餘邊際的計量是剛性的,當前規定下,剩餘邊際在初始計量時已經鎖定,隨後不會因估計的任何變化而進行調整,在未來保單期限內進行攤銷時所採用方法分為保額類載體攤銷和現價類載體攤銷。保額類載體攤銷節奏相對穩定,是目前上市公司採用的主要方式。這種鎖定剩餘邊際的處理方法會導致其無法如實地反映保險合同組的剩餘盈利能力,並且會在估計發生變動后產生反常的影響。原準則下,折現率╱投資收益率、死亡率、發病率、退保率、保單紅利假設及費用假設等相關假設的變化,對保險合同準備金產生的影響直接通過提轉差進入當期損益,上市險企歷年由於假設調整引起的利潤變動波動幅度較大(如表9所示),甚至有個別年份調整金額超過當年稅前利潤規模,降低業績的穩定性和報表可信性。

    保險合同服務邊際要以期初賬麵價值為基礎,經過各項調整后確定期末賬麵價值。如下表所示,不論是具有還是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其期末的合同服務邊際,均要以期初合同服務邊際為基礎,每期進行滾動調整,除了考慮本期新增的合同服務邊際、本期合同服務邊際攤銷以外,最大的變化是將每期履約現金流的變化也考慮進來。這裏的履約現金流變動,是指與保險服務有關的現金流變動,如死亡率假設變動等引起的賠付變動,不包括折現率變動或金融風險的變動,相當於當期非經濟假設的變動由合同服務邊際吸收了,而不是直接影響利潤。

    對於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新準則新增了浮動收費模型進行計量,因投資收益率變動等金融假設變化引起的與未來服務相關的浮動收費現金流量變動額,應當調整合同服務邊際。更能體現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實質,避免此類合同因金融假設變動導致保險公司當期利潤和凈資產的大幅波動。

    保險風險假設調整對當期利潤影響減弱。新準則下,死亡率、發病率等保險風險精算假設的變動,不再直接影響當期利潤,對未來履約現金流產生的影響,會進入到合同服務邊際的計算,通過合同服務邊際攤銷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減弱了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可操作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上市公司利潤受假設變動影響各年度之間出現較大波動性,改善利潤穩定性,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4. 折現率變動加大凈資產波動,對利潤的影響可做變通處理

    4.1 資產負債聯動性加強,凈資產波動性加大

    現行會計準則下,傳統保障型保險折現率採用 750 日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過度曲線、終極利率三段模式,投資型保險採用預期投資收益率作為折現率。而新準則中對於履約現金流進行貨幣時間價值及金融風險調整時所採用的折現率要求為:1、反映貨幣時間價值、保險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以及流動性特徵;2、基於與保險合同具有一致現金流量特徵的金融工具當前可觀察市場數據確定。在一般模型下,履約現金流的折現率可以選擇是否採用OCI選擇權,並選用與FVOCI或者FVTPL的金融工具進行匹配。在浮動費用模型下,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可以相應的選擇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相匹配。

    這項規定增強了資負之間的聯動性和匹配性,IFRS9和IFRS17的互動使得資產和負債聯動的方式更多,負債計量模型及會計政策的選擇,與資產分類將共同作用於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保險公司如何能夠更有效的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變的更為重要。但是新準則所採用的折現率可能導致負債波動性加大,尤其是行業普遍存在資產負債久期錯配的情況,久期缺口越長的業務可能導致凈資產波動性越大。

    4.2 折現率假設變動對利潤的影響在會計處理上可做選擇

    新準則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將貨幣時間價值及金融風險的影響導致的未到期責任負債和已發生賠款負債賬麵價值變動額,作為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會計處理上可選擇:

    (一)將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全額計入當期保險財務損益。

    (二)將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分解計入當期保險財務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選擇該會計政策的, 企業應當在合同組剩餘期限內,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計入各個期間保險財務損益的金額,其與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第一類處理方式與當前處理相似,一次性全部計入損益表,對當期利潤影響較大;第二類處理方式將當期分攤值計入當期損益,剩餘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剩餘期限內逐年確認進損益表。在一般情況下這種處理方式能夠減弱當期利潤表的波動性,但仍然具有一定不確定性,例如當利率長期沿著同一方向變化時,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的累計攤銷值對當期利潤表影響會比較大。

    5. 根據財報分析業務質量變得可行

    5.1 利源結構清晰化

    IFRS17實施之後,保險公司的利潤拆分為兩大部分,保險業務產生的利潤和投資部分產生的利潤,死差和費差在保險業務利潤中反應,而利差在投資業務利潤中反應。而在原報表體系下,是很難分析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利潤貢獻情況的,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業務質量的透明度,也增強了不同公司之間的橫向可比性,一個保險公司是靠保險業務賺錢還是投資業務賺錢便一目了然,而保險業務本身盈利能力更強的公司更符合保險回歸保障的主流,抵禦利率風險的能力也更強。

    收入、利潤與保險責任更加匹配。新報表體系下,收入的確認體現為當期履行的保險責任,而履行責任具體體現為未到期負債的釋放,包括期初預計的當期賠付、風險調整、合同服務邊際攤銷,以及獲取費用攤銷和預期維持費用。與保單直接挂鉤的費用可以劃分為歸屬於保單的費用,也需要對應當期提供的服務進行分配或攤銷。保險收入=預期賠付+風險調整釋放+合同服務邊際釋放+獲取費用攤銷+維持費用。

    保險業務收入-保險業務支出=保險業務利潤,收入項目下的賠付和成本費用是預期值,費用項目下的是實際發生值,所以保險業務利潤包含的是本年釋放出來的合同服務邊際以及實際賠付、費用的支出與預期值之間差額。在收入和支出更加匹配之後,保險利潤也會相應的與保險服務更加匹配,相比原報表體系,更貼切地反應保險業務所產生的利潤。

    5.2 CSM釋放反應盈利能力,關注盈利性及可持續性

    合同服務邊際是保險合同未來利潤的折現值,其每年的攤銷釋放是保險業務利潤的主要來源,從平安的歷史數據看,剩餘邊際攤銷貢獻稅前營運利潤的60%-70%。且CSM相對保費的比例越大,其業務利潤盈利能力相對越強。在進行報表分析時,我們可以粗略的以CSM的規模及在收入或承保利潤中的佔比情況來判斷其盈利性,但也需要關注不同公司對於合同分組的顆粒度差異,新準則引入了保險合同組合和合同組的概念,要求保險公司將具有相似風險且統一管理的保險合同歸類為一個保險合同組合,並以盈利水平等為基礎,將合同組合細分為合同組,確認和計量均以合同組為基礎單元。不同的產品可以分到同一個組進行管理,會存在不同產品營利性相互抵消的問題,分組顆粒度越細抵消越少。除了關注CSM每年釋放的體量外,同時也要關注保單的久期,他決定了利潤要在多長的年限釋放,體現了盈利的可持續性。

    5.3 抑制規模導向,綜合考慮規模、價值和風險

    綜上分析,新保險合同準則要求保費收入分期確認並剔除投資成分,將導致壽險公司的收入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以往盲目擴張規模的經營導向將有效被抑制,保費規模的大小可以體現公司的銷售能力,但是不能體現盈利能力的高低,新準則對於報表的「暴露式」披露與列示,讓投資者能夠更多的關注業務的質量和盈利能力,也倒逼保險公司重新思考和調整內部績效考核管理體系。規模以外,價值和風險也需要綜合考慮,以保證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保險公司需要明晰不同業務的角色定位,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業務高質量發展。此外,對於風險,我們可以關注「風險調整」項目以及附表中所披露的敏感性、反映風險調整的風險容忍度等指標,洞悉保險公司的風險偏好,以更全面的分析保險公司的成長性、盈利性和風險。

    6.投資評價和建議

    新準則的實施使保險收入的確認與計量更加合理,利潤與收入和保險責任匹配度更高;合同服務邊際的滾動調整以及折現率假設調整的變通處理平滑了保險公司利潤的波動性,使利潤可信度更高;IFRS9和IFRS17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聯動增強了公司資產負債匹配度和進行資負管理的動力;報表披露與列示的調整打開了保險公司神秘的「黑匣子」,使投資者通過報表對公司業務質量進行分析的可行性更高。整體看新準則的實施將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真正體現「保險姓保」的保險本源,也有利於我國保險公司與國際同行對標,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形象和國際影響力。

    但是新準則實施的複雜性加大了保險公司在成本和人才上的投入,人才儲備豐富、系統研發能力更強的大型保險公司承受能力更強;從目前實施進度來看,中國平安、友邦保險、中國太保走在行業前列,相較其他公司應對變化的準備更加充足,且平安已經在2018年率先實施了IFRS9,在資產負債聯動管理上可能更先進。三家公司的保險業務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且負債久期較長,保證了盈利的可持續性。繼續推薦友邦保險、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當前股價對應的PEV分別為1.9x、0.98x、0.68x。

    7. 風險提示

    新準則實施複雜程度高、難度大,對各部門工作帶來挑戰,且加大保險公司成本投入;保險公司制定經營與考核指標的難度加大,產品結構和業務節奏可能面臨調整;公司間可比性加強,可能加大行業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