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7「保險合約」與現行會計準則實務主要差異分析
【會計研究月刊/陳賢儀】2018-10-04
自2011年起,臺灣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 號「保險合約」(IFRS 4)增訂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此外,保險業自2013 年起,比照上市櫃公司全面採用IFRS 編製財務報表。惟IFRS 4僅是保險合約第一階段過渡性準則,其目的主要係對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做有限度的改善,基本上允許適用IFRS 之各國可延續使用其原本之保險會計,僅規範一些最低要求,尚未針對保險負債制定統一的衡量方法,為求國際上保險合約會計處理具實用性及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