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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及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2011.12.15)於委員會議決定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並決定同時實施新編製之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金管會依據我國現行計算壽險業新臺幣及外幣(美元、澳幣及歐元)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公式及過去一年來各幣別公債市場利率資料所試算之結果,並考量主管機關監理保險業應同時兼顧維持保險業清償能力、消費者保費負擔能力及鼓勵銷售提高保險保障之長期保險商品等監理目標而決定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

    金管會經本日第385次委員會通過101年度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案。與目前採用之水準比較,繳費6年以上(以下同)之新臺幣保單,除負債存續期間介於10(不含)與20(不含)之間及負債存續期間為20以上者維持不變外,餘調降2碼,此與壽險公會對於長年期商品利率維持不變之建議及本會鼓勵銷售提高保險保障之長期保險商品之監理目標一致;美元保單調降2~3碼;歐元保單除負債存續期間為6以下者調降2碼外,餘維持不變;澳幣保單維持不變。另,將負債存續期間為6(不含)與10之間且採躉繳商品之提存利率比照負債存續期間6以下且採躉繳者,即修正為以繳費6年以上之保險商品減2碼,並適用於所有幣別保單(詳如附表)。

    考量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及新生命表同時實施,保險公司修正相關商品需要作業時間較長,且壽險公會亦表示業者需修正商品甚多,建議給予6個月作業時間,爰將實施時間定於101年7月1日。

    附表 101年度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