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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禁保險業再替銀行養電銷 金管會要總經理簽聲明

    【經濟日報/記者廖珮君/台北即時報導】2022-04-05

    金管會金檢發現,竟有保險業者自願幫銀行或保經代通路「養」電銷團隊,支付通路水電瓦斯、租金、人事費用等。金管會要保險業自清、向通路端討回非常規費用,更進一步要求公司、總經理、總稽核和法遵主管簽「聲明書」,若日後再犯,統統要究責。

    這也是保險局首度要求保險公司出具聲明書,更明確點名總經理等三位高階經理人,都得具名簽名以示負責。據透露,約有10餘家保險業者都有跟通路做電銷,都得提改善且簽聲明。

    金管會官員說,首次要求出具聲明書,有兩大原因,一是,發現此缺失是業界普遍又長久的沉痾,用聲明書讓業者承諾改善,二是,只要業者自清改善就免罰,等於有一次豁免機會,「總不可能一次對十多家業者全部開罰單」。

    官員也說,總經理等高階經理人簽了聲明書,表示已自清改善,切結了就不罰,但若再犯、就是加倍處份;但若連聲明都沒簽、被抓到就是直接處份。

    金管會3月中發函,要保險業者清查從2016年起至今,所有非常規付給通路端的費用,針對「額外多付」給通路端的電銷通路佣金,需在5月底前完成清查、確認須向通路端追回的金額、簽具聲明書及改善情況函報給保險局。

    金管會指出,金檢發現有三大違規態樣,一是通路僅提供客戶名單、沒有招攬,保險公司卻對通路支付佣金,做為取得客戶名單的對價。

    二是,保險公司負擔電銷中心的水電瓦斯、租金、電話費及人事成本,而這群電銷人員多數未與保險公司簽雇傭合約,全登錄在通路端,等於由保險公司替通路端「養」這群電銷團隊。

    三是,保險公司以廣告費、業務活動費等名目,支付給通路,但既未在合約中約定也非屬通路可收報酬的範圍,等於變相增加給付通路報酬。

    保險局要求,若是保險業者有上述第一和第三項缺失者,需在4月底簽具聲明書併同清查及改善情況函報;若是有第二項嚴重缺失者,保險公司得向通路追回從2016年至今的非常規費用,收回金額需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用於彌補保單因損失率惡化產生的虧損。

    保險局長施瓊華曾說,保險公司「額外」多支付非常規的費用給這些保代或銀行銷售通路,變相成過高招攬費用,「這可能會反映到保戶上,這對保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