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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落實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並充實人身保險業資本,於今日通過「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訂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草案,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新聞稿】2012-01-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0年12月22日決議通過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下稱本機制),以使壽險業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金管會為實施本機制,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訂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等草案,同時為充實人身保險業資本,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就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揭辦法及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應注意事項草案已於今(19)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事宜。

    前揭辦法及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及應注意事項草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現行條文計26條,本次修正1條、新增2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應於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並授權另訂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二)增訂人身保險業得將負債項下之各險種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部分金額轉列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初始金額,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二準備金之半數。另明定本準備金初始金額,應自實施日起3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修正條文第23條之2)。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1年3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26條)。

    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現行條文計38條,本次修正5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於負債項下增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增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科目(修正條文第10條)。
    (二)配合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所增設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增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損益科目(修正條文第12條)。
    (三)明定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應揭露之會計政策及相關事項,以強化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15條)。
    (四)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表格之格式內容。(修正條文第19條格式1及2、第29條之相關修正表格)。
    (五)配合新修正之條文,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1年3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7條)。

    三、「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範重點如下:
    (一) 明定本準備金累積上限為年底國外投資總額乘以百分之9點5。
    (二) 明定本準備金提存與沖減方式。
    (三) 明定須揭露本準備金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以強化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四) 明定人身保險業須建構完整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策略。
    (五) 明定每年應由會計師查核本準備金機制之實施情形,另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該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核。
    (六) 明定人身保險業所節省之避險成本不得納入董監事酬勞之計算。
    (七) 明定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在3年內至少1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八) 明定人身保險業若當年度有稅後盈餘,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10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檢附「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