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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時程

    【保險局/新聞稿】2020-07-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金管會已於今(109)年7月7日召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推動時程」會議,與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單位溝通說明政策方向,並廣泛交換意見。

    金管會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108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2.0版,並自今年起進入5年監測期,於114年正式實施。鑑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與負債之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下稱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爰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鑑於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於評價方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差異,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以使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制度及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另考量我國預計實施IFRS17生效日為115年,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之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比照我國IFRS17生效日,於115年實施,惟仍將視國際最新發布訊息滾動檢討時程,俾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提升對風險管理之重視。

    有關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推動時程之三階段計畫如下表:

    期程 規劃辦理內容
    第一階段
    【在地試算期】
    109年~110年 (1) 在地試算評估衝擊影響【保發中心協助業者進行在地試算】
    (2) 保發中心完成各ICS研究案
    (3) 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
    第二階段
    【平行測試期】
    111年~113年 (1) 三年平行測試:保險公司除時提交監理要求之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一年提供1次以年度資料為基礎之新制度比率
    (2) 過渡性計畫:依不同情境試算結果,衡酌我國保險業長年期保單特性,並參考歐盟實施Solvency Ⅱ導入之過渡性措施(Transitional Measures)及ICS未來發布有關過渡性計畫之內容,研擬我國過渡性計畫
    (3) 在地監理規範:評估符合我國保險業經營特性及產業現況之在地化監理規範
    (4) 監理法規修正
    第三階段
    【接軌準備期】
    114年 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提供保險公司檢視所有相關作業時間
    預計實施 115年起適用 以新制度比率作為監理要求指標

    透過本次研商會議,除說明金管會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之相關時程,並聽取保險業者許多寶貴意見,已達到雙向溝通交流之目的。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順利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協助保險市場健全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保險業者及相關單位共同努力,金管會將以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下,循序漸進推動新制度,期勉保險公司就自身經營之影響及早調整財務業務結構,並儘早投入人力物力等資源因應,提升公司財務健全度,以利穩健接軌國際制度。

    檢附「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主要差異」及「懶人包」說明。

    附件1-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主要差異
    附件2-懶人包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