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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ICS保險業資本監理 新規二大重點一次看

    【工商時報/魏喬怡】2025-09-16

    為接軌「保險資本標準」(ICS)推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16日指出,此次修正有二大重點,一是資本適足率由現行風險資本額(RBC)制度的200%修正為「保險資本標準」(ICS)的100%,並且放寬「資本不足等級」的資本適足率為50%至100%(原75%至100%)。

    二是明定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及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而且至少一年做一次,蔡火炎指出,若是業者沒有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或是情境設定太寬鬆,主管機關可要求額外提高風險資本,或限期提出資本重建計畫,新規將在明年1月1日上路。

    蔡火炎指出,舊的RBC制度有四大資本等級,「資本適足」是200%、「資本不足」是150至200%、資本「顯著不足」是50至150%、「嚴重不足」是50%以下。新的ICS制度也是四大資本等級,「資本適足」是100%、「資本不足」是50至100%、資本「顯著不足」是25至50%、「嚴重不足」是25%以下。

    蔡火炎說明,ICS原本是75%至100%就會列入「資本不足」,但考量2026年起,保險業的資產及負債將按公允價值衡量及採現時估計衡量,資本適足率將面臨較高的波動程度,因此放寬「資本不足」等級的資本適足率範圍拉大為50%至至100%者,給予業者較多彈性,不會因為市場一波動一下子就掉到「資本不足」的等級。截至2025年六月底,目前只有三商美邦人壽一家是在舊的RBC「資本不足」的等級。

    蔡火炎指出,另一大重點是新增明訂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及維持適足資本的策略,一年至少一次,且要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若執行成效不彰者可採行相關監理手段做要求。

    蔡火炎表示,過去也有要求保險業要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只是位階較低,訂在指引、自律規範裡,現在拉高至法規命令的層級監理,會有更強的監理權限。如保險業自我評估機制沒做好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公司額外提高風險資本,或限期提出資本重建計畫。

    蔡火炎表示,此次也增訂保險業於發行資本工具時或發行後有對該工具持有人進行相關投資,有減損其作為資本工具之實質效益者,將視為未發行之規定。他舉例,假設 A保險公司發次債,B保險公司買了A公司的次債,A又拿這筆錢投資B公司,也就是AB有交互投融資行為,就要扣除相互投資的資本,保險局也有機制,透過集保可查到公司交互投資的情形,監理上有查證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