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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壽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

    【金管會新聞稿】2011-12-22

    壽險業具長期性之特性,近十年來因低利率環境及國內長期投資工具較少,故部分資金投資於國外長期投資工具。然因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造成業者損益易隨匯率大幅波動,亦增加壽險業較多之避險成本。近年來壽險業迭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建議,金管會經審慎研究及諮詢各方意見,並綜合考量監理需求、會計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穩健性及避險策略等要素後,於今日通過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下稱本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原則,以使壽險業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

    本機制之適用對象為壽險業,將修訂「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設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於負債項下及修訂「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增設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相關之會計科目。金管會並將訂定以下與該機制相關之配套措施:

    一、 資訊透明化:須揭露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說明,包括公司之避險策略及曝險情形、未適用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對該公司損益表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計算未適用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EPS)(含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

    二、 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策略:公司需建構完整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策略。另將責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邀集壽險業者研訂於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納入相關規範,俾業界一致適用。

    三、 專案查核:壽險業每年應由會計師查核公司是否執行該機制之相關配套措施,另本機制將納入人身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該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核。

    四、 董監事薪酬之發放:壽險業發放董監事薪酬時,所節省之避險成本不得發放為董監事酬勞。

    五、 限制盈餘分配:公司應就每年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所計算之特別準備金增提數並限制其盈餘分配。另在公司當年度有盈餘之前提下,應就國外投資評價利益之ㄧ定比例增提特別盈餘公積。

    六、 強化清償能力:壽險業應在3年內至少一次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作為盈餘轉增資,以強化其資本。另公司應持續檢討股利政策,股利之發放應以盈餘轉資增之方式為原則,以達厚實資本及提升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目標。

    另金管會將於實施本機制3年後檢討其利弊、成效及存廢。並將於近日進行後續相關法規修正、配套措施及相關管理規範訂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