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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賣個人保單 須設子公司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12-06-19

    為解決外商壽險「說來就來、說走就走」的問題,金管會正研議,外商保險若要在台銷售個人保單,一律設立子公司,不能僅設立分公司。

    對外商而言,設立分公司,營運資金只需要5,000萬元,設立子公司資本額要20億元,兩者相差40倍,設立成本提高,不論要來或要走,都會更謹慎。同時,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分公司則無,是依附在國外母公司之下。

    據了解,保險局已在蒐集國外監理機關對於外商壽險公司成立主體的規定,研議是否變更規定。相關官員昨(18)日強調,目前外商還是可以來設立分公司。

    從2008年金融海嘯爆發以來,已有荷商ING集團、荷商Aegon集團、美國萬通集團、美商AIG集團、美商大都會人壽等5家撤出台灣市場,另包括美商紐約人壽、加拿大商宏利人壽、英商英傑華集團也傳出要退出台灣市場。算一算,3年來,高達9家壽險公司已經或打算離台。

    據了解,金管會內部最近針對此事有過討論。官員認為,台灣壽險市場對外資開放20多年,對外商採取「超國民待遇」,要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都可以,且即使是分公司,也可以承作所有業務。

    然而,國際上發展趨勢並非如此,以大陸市場而言,外資壽險公司進入一律採合資子公司模式,馬來西亞這幾年也要求外商壽險分公司要改制為子公司,以強化監理。

    金管會官員昨日表示,壽險業主要銷售個人險商品,像是壽險,對保戶都有長期耕耘的承諾,若以分公司的形式設立,資本額有限、主管機關監管嚴密度也不如對子公司,要走或要留都相對容易,是否可以達到監理的目標,有必要檢討。

    金管會官員說,壽險業服務客戶,必須廣設據點,5,000萬元的資本金相對不足。

    另以外商產險而言,如果賣的是個人車險、火險,也是相同情形,最好以子公司方式存在,不能僅成立分公司。但如果賣的是企業商業火險,可允許以分公司方式存在。

    金管會官員表示,某家外商壽險集團,在亞洲各地都是以子公司方式存在,唯有在台灣僅設立分公司,投入資金也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