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壽險透過銀行賣保單 變難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3-01-03

    金管會昨(2)日發布修正銀行、保險及證券業跨業行銷規定,從嚴規範保險公司參加合作推廣條件,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從現行100%提到200%,保險公司要透過銀行通路賣保單的門檻大幅拉高,RBC不足的保險公司行銷通路將大受影響。

    金管會員表示,金控旗下銀行、保險及證券等子公司,可從事共同行銷,為使非同屬金控旗下的金融業也可合作從事跨業行銷,金管會訂定相關合作推廣規範,讓金融機構間可以跨業行銷。

    根據這項「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若要從事跨業行銷,包括資本適足率等,都須符合一定標準。

    為提高非金控的跨業行銷品質,金管會修改規定,提高保險公司提供營業場所從事合作推廣的條件,原規定是保險業的RBC達100%以上即可,新規定大幅提高到200%以上。

    未來銀行或證券商要跟保險公司合作,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這項條件也會列入考慮。例如甲銀行要跟乙保險公司合作,透過甲銀行據點賣乙保險公司商品時,必須向銀行局、保險局提出申請,屆時保險局也會以上述RBC 標準審核。新規定即日起生效,新申請從事這種跨業的合作推廣,須符合新規定;若已獲准從事跨業行銷後,資本適足率才不符新規定者,不得增加合作推廣的商品或業務。等到合作契約屆滿後,要再新申請合作時,就須符合新規定。

    在銀行資本適足率方面,也比照新版巴塞爾協定規定,原規定資本適足率達8%即可,新規定新增要求第一類資本比率須達4.5%,普通股權益比率則須達3.5%,且依新版協定規定逐年提高門檻。

    除此,這次對於金融機構申請提供跨業行銷據點的條件中,也增訂「改過自新」規定,讓內控有缺失的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在改善後,仍可視為符合申請資格。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銀行營業據點要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必須納入銀行內稽內控制度,以強化銀行責任,避免消費糾紛。

    銀行已成為最重要的保險行銷通路之一,但衍生的投資糾紛也愈來愈多,最近一、兩年來,金管會持續加強對銀行通路銷售保單的管理。如去年要求,透過銀行通路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傳統型外幣保單,保險公司必須採取回call機制,凡符合躉繳保費100萬元以上、被保險人70歲以上等條件的案件,保險公司都必須作電訪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