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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賣外幣保單 資格條件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2-02-08

    取消資本適足率200%以上規定,申訴率彈性處理…

    金管會昨(7)日公告放寬壽險業辦理外幣傳統型保單的資格條件,取消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須200%以上的條件,申訴率規定也採彈性處理,可賣外幣保單的保險公司將增加,新規定即日起生效。

    另金管會昨天也公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制度相關執行細節,壽險業外匯變動準備金累積上限為年底國外投資總額的9.5%,並要求未來壽險業在當年度有盈餘時,應就盈餘的10%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新制度從3月1日起實施。

    外匯準備金制度上路後,先前已累積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準備金,最多可提50%作為初始費用(即第一桶金),估計整體業界第一桶金規模約280餘億元。

    金管會昨天公告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放寬保險業承作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保單條件。

    金管會官員表示,外幣保單已開放四年多,當初會設立資格條件,主要是考量是新種業務,因此先開放財務健全的公司發行,幾年下來,外幣保單保費占全體保費收入比重逐步提高,目前約兩成,加上風險控管跟新台幣保單沒有太大差別,基於保險公司資產配置等因素考量,決定放寬規定,讓RBC不足的保險公司,也可以辦理外幣傳統型保單,有利其業務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