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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融資在台陸人 也放行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1-09-09

    繼銀行業之後,壽險業也可對在台大陸人民辦理放款業務,不論大陸人民在台有無住所,只要提供相關文件,壽險業即可承作。

    因應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投資不動產,金管會前年開放銀行可以承對在台大陸人民辦理授信業務,壽險業則一直未明文規定,金管會日前已同意壽險公會提報的保險業辦理放款規範,增訂對在台大陸人民授信相關規定。

    保險業者表示,兩岸事務必須明文規定,業者才能承作,在這項規範明訂相關規定後,壽險業者就可以對在台大陸人民辦理授信業務。

    根據壽險公會這項放款規範規定,壽險公司對在台有住所的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依相關放款規定辦理外,應徵提在台長期居留證或在台依親居留證。

    至於對在台無住所的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徵提相關文件,包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的「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大陸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大陸地區薪資證明或所得稅報稅資料等收入文件。

    所謂「在台無住所的大陸地區人民」,是指未持有在台長期居留證或在台依親居留證的大陸地區人民。

    此外,保險業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