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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投資公建 擬准任董監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12-02-21

    壽險公會力爭壽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可以擔任董監事,金管會委員林建智昨(20)日表示,他認同這樣的方向,引導保險公司參與公共建設,應允許其參與經營,貢獻其專業。

    金管會將「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列入黃金十年的政策內。保險局針對此議題已邀集業者召開兩次會議,據了解,內部研議是否可不必修法,而是直接擴大保險業轉投資項目的解釋,讓保險業資金更快投入公共建設。

    金管會內部對於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後可擔任董監事,已有共識,至於可以擔任幾席董、監事,以及持股比重是否可從現行25%進一步提高,官員說,這都是開放的議題,都可以討論。

    所謂公共建設,包括經政府核定的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民國96年《保險法》第146條之1修訂,明訂保險業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這項規定大幅降低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的意願。

    林建智表示,他不反對壽險公會爭取投資公共建設可以擔任董監事,業者除財務性投資,也可以提供專業、控制公共建設進度執行,具有監督效果。

    林建智認為,96年保險法修法,是為了避免壽險業透過龐大資金介入民間企業經營、甚至取得經營權。不過,公共建設與民間併購畢竟是不同的,可以有不同考量。

    但如果要修改保險法第146條之1,鬆綁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可以擔任董監事,恐曠日廢時。

    林建智表示,壽險業在老人安養、長期照護、合宜住宅部分都有擅長,如果這部分解釋為保險相關事業,用行政函令允許保險公司可以轉投資,爭議較小,實施時間也較快。這樣一來,保險業就可以有較高的持股,並擔任董監事。

    至於保險業想要投入交通建設、廠站開發等,較難解釋為保險相關事業,可能就要透過修法來解決。

    林建智說,有些公共建設工程比較浩大,需要幾個出資者共同合作,但公共建設契約中,可能要求若合作方有人無法履約,壽險公司必須負責,可能違反保險法「保險公司不能從事共同保證業務」,這部分金管會也在尋找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