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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外匯準備金 有條件過關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1-12-22

    金管會專案小組昨(21)日開會,大致敲定允許壽險業提外匯變動準備金,並列在負債項下。不過,金管會提出須提特別盈餘公積等多項附帶條件,業者若能接受,今天就可提報委員會通過。

    據了解,金管會提出的配套措施,除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且不准分配掉外,還包括須在財報附註揭露資訊,且除了採新制的每股純益(EPS)外,對未採新制的EPS也須一併揭露,以強化對保險公司及金控母公司股東權益保障。

    還有,外匯變動準備金減少時,業者避險就要增加,甚至當外匯準備金降到一定金額以下時,就要全部避險。保險業者準備以過去提列的特別準備金,當做外匯準備金「第一桶金」部分,將來也必須歸還。

    爭論多年的保險業外匯準備金制度,順利的話,可望在今天敲定。

    據了解,金管會保險局、證期局成立的專案小組,本周天天召開會議,討論列在負債項下的配套措施,並洽保險業意見。

    保險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龐大,避險支出成為保險業者沈重負擔,業者主張建立外匯變動準備金制度,以減輕每年高達七、八百億元的避險成本。金管會不反對建立外匯變動準備金制度,但主張應列帳在業主權益項下,保險公司則主張列帳在負債項下。

    上周金管會召開公聽會,會中主張列在負債項下的聲浪高漲,據了解,本周專案小組密集討論相關議題,內部意見仍相當紛歧,部分官員擔心,保險公司的負債多是新台幣,國外投資的資產高達30%,怎麼可能沒有外匯風險,萬一那天國內利率上升,保險業資金要回來,匯率又升值時,該怎麼辦?

    不少保險公司都是金控旗下子公司,同一金控旗下子公司採取不同的會計制度,股東權益的維護相當重要,因此,若要採負債法,一定要有很嚴謹的配套,以保障小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