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2011-09-20
投資型保單熱賣,金管會提醒,投資型保單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並承擔風險,要注意匯率風險、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及業務員是否具備銷售該保單資格等等注意事項,避免產生爭議。
金管會指出,投資型保單連結共同基金、金融債、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其中境外結構型商品較複雜,購買時須先注意業務員有無通過資格測驗並完成登錄,要求業務員出示登錄證或向壽險公會查證會較有保障。
此外,投資型保單屬長期保險契約,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要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受高報酬影響,連結不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
境外結構商品因為是由國外機構發行,且以外幣計價,必須先注意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及領取利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的匯率風險。
金管會指出,已經要求保險業必須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在銷售文件及風險預告書揭露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重要特性、商品風險程度、費用收取等資訊,建議國人詳細了解後再簽名,以保障權益。
金管會提醒,簽約後若發現保單內容不符需求,可在收到保單隔日起10日內撤消契約,保險公司也應無條件退還所有繳交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