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2021-09-11
金管會公布最新裁罰命令,由於台灣人壽辦理保險業務,共有六項缺失,包括:辦理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轉換及核保作業,有系統設定不當或建檔錯誤等,已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及4項糾正。
金管會保險局說明,台灣人壽相關缺失內容,第一是作業風險事件之管理,不符合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包括:2015年6月至2020年3月間辦理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轉換作業,因為系統設定不當,導致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基準日計算轉入標的淨值,且未依所定內部規範通報風險管理單位。
尤其,台灣人壽於2018年9月已經知道系統設計不當且影響保戶權益,卻沒有及時採取因應措施及全面檢討,導致修改後系統於2020年3月上線後,上述錯誤仍持續發生。
第二項為投資型保單之核保作業,因為建檔錯誤,導致有以「標準體」承保、卻以「次標準體」向保戶加收危險保費或實際加收費率,與核保決定不一致。第三為辦理風險限額之制訂,沒有把計算模型予以文件化,且簽報過程及對不同層級風險限額間之控管作業,均未留存相關文件紀錄。
第四是2019年9月參貸經外國中央政府等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放款業務,對於保證合約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與徵信評估作業,有欠妥適。
第五是未就被投資公司在2019年間辦理金額重大之興建工程案未進行委建廠商遴選程序一事、加以督導,對被投資公司之監督管理有欠妥適。第六是2020年6月辦理市場流動性風險之監控作業,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對此,金管會強調,保險業對於風險事件之發生,應依內部規範通報相關單位,並確實檢討與提出改善方案,以落實風險管理,維護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