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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併保德信 「錢關」有變數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21-01-11

    台新金(2887)上周向金管會送件申請併購保德信人壽案,申請案中規劃分年處分彰銀持股,做為併購及未來長期經營保德信人壽的主要資金來源,但處分期間是否太長,能否被金管會接受,尚有變數,金管會有可能要求台新金補件說明。

    2005年台新金標得彰銀22.55%股權後,多次發動合併彰銀不成,立法院也不同意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2014年彰銀改選兩大股東協商破局,大打經營權爭奪戰,台新金不滿改選結果,狀告財政部,雙方訴訟至今。

    有關人士表示,這次台新金併購保德信案,若能在合理期間內處分掉彰銀持股,紛擾多年的彰銀案,也可望順利化解。

    據了解,台新金上周已正式向金管會銀行局遞件申請併購保德信案,為籌措併購資金及長期經營保德信的資金,台新金規劃分年處分手中彰銀持股。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上周二(5日)表示,台新金併購保德信案若要送件,資金來源必須明確;並強調這不是55億元或85億元的問題(台新金曾估併保德信至少55億元、最多85億元),保險公司跟銀行都是耗資本的行業,金管會希望能有更多的資金來源。

    換言之,金管會認為,併購後,未來台新金旗下將有保險公司跟銀行子公司,這兩家子公司因業務發展等需求,都會耗掉資本,因此資金規劃不能只考慮到併購保德信的價金。

    據了解,台新金向金管會送出的申請案,分年處分彰銀持股,原則上資金來源算明確,且最終是出清彰銀持股,也符合金控法第39條規定,但處分的期間是否拉得太長,能否符合金管會認定的合理期間,尚有變數,金管會有可能要求補件說明。

    金控法第39條規定,金控不能以財務性投資方式投資股票,若無併購意願就須全數出脫持股。

    過去金管會對金控因併購不成必須出脫持股的案件,包括中信金出售兆豐金持股、兆豐金處分台企銀持股,都要求須有合理的處分期間。台新金取得彰銀持股至今已長達15年,既要處分,就更應有合理期間,不宜再拖延太久。

    對於台新金規劃處分彰銀時間是多久?金管會官員表示,台新金確實已送件,但申請案內容不便說明,金管會會依金控投資管理辦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