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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吞罰單 新光人壽7大缺失 遭金管會開罰180萬元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2021-03-24

    金管會今天晚間公佈最新裁罰令。由於新光人壽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規定,包括:未依規定程序,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等7缺失,遭開罰180萬元及5項糾正。

    金管會說明,新光人壽的7項缺失狀況:首先,新光人壽107年 3月至109年2月間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在核保過程未見有參考險種特性與具體說明核保考量因素,僅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即作成不予承保之決定者,與保險法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不符。

    第二,107年4月至109年2 月間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有未執行相關應踐行程序及使用不當話術招攬等情,與保險法等規定不符。

    再者,新光辦理個人資料刪除作業,有未依108年8月27日所訂內規之保存期限辦理及留存之刪除文件紀錄不完整者。

    第四,107年 1月至109年2月間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敍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者,與「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第五,109年1月至2 月間辦理住院手術醫療保險之理賠作業,未就醫學技術進步致無須住院情形研擬處理原則、因相同疾病施行相同手術之賠付理算基礎有不一致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第六,辦理新契約銷售後電訪作業,未就保經代通路建立統計分析機制、對於保戶電訪時表示與保險商品約定明顯不符之內容,未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電訪員說明有誤導保戶等欠妥情形。

    第七,107年至108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當年度所繳保費不足以支付首年度各項費用,未將保費費用(含加費)明細及可投資金額充分揭露予保戶知悉及重新評估客戶之商品適合度;108年12月間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未有確認保戶知悉同商品舊保單辦理復效相關權益之追蹤機制,且有採先解約舊保單以規避檢核等欠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