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2024-01-10
金管會今天在官網公告,在辦理一班業務檢查時,發現南山人壽有兩項缺失,包括:辦理不動產租賃作業,未依內部規範等,因此,處以60萬元罰鍰及糾正;不過,依照金管會規定,裁罰若低於300萬元或低於300萬元、但達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因此,該罰單尚屬「非重大裁罰案」。
這項裁罰結果是公告在金管會官網旗下保險局之「裁罰案件」,該選項當中的「非重大裁罰」。
金管會表示,對南山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以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第一、南山人壽辦理不動產租賃作業,未依內部規範,於租金逾期滿2個月時,執行返還租賃標的物,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租賃用不動產;另南山人壽未訂定租賃物得提前點交之內部處理程序,致有事先未敘明提前點交之原因,而租賃物點交日期早於承租日期將近4個月之情事。
第二、南山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作業,未建立資料庫完整性之檢核機制,僅依賴申報人主動提供,致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有未完整之情事。
由於南山未依內部規範收回租賃物,且未建立租賃物得提前點交之內部處理程序,顯示未落實執行或未建立不動產租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因此,金管會指出,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