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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 金管會:保戶有10天契撤期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2012-02-28

    金管會表示,購買兩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保戶擁有「契約撤銷權」,即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十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以取消;金管會強調,民眾應把握「十天黃金期」,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期限內提出 業者須無條件退費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指出,國人近年來,以人壽保險做為風險移轉的工具越來越普遍,而壽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使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對保險業者提供保險契約,保戶享有十天的撤銷期間;民眾只要在期限內提出,業者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曾玉瓊說,若購買壽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注意兩大相關事項,首先是契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保戶在收到保單隔日起算十天內,如果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於保單簽收回條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為郵寄,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的保戶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其次,在契約撤銷權「行使方式」方面,曾玉瓊說,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

    金管會並強調,各家業者設計之保險商品不同,簽訂保險契約前,可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審閱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且收到保單後應詳細審閱保單條款;民眾如果不滿意保單內容,應善加利用「契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