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新聞稿】2011-10-27
我國保險監理制度自92年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以來,為確認各項風險係數之允當性,每年均選定部分項目依據經驗資料予以檢討,期能適當反映保險業之經營風險。
本(100)年度之風險資本額制度檢討,經金管會今日委員會討論後,計有下列項目應予調整:
一、至明(101)年底,投資用不動產評價差額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期自有資本總額之30%或實收資本額之30%為限」之上限30%比率調整為50%。
二、K值(風險資本總額係數)維持0.48至101年底。
三、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資本性質債券得計入自有資本之總額上限繼續維持30%。
四、現行計算長期健康保險之保險風險資本額所採用之調整係數,調整率為負值者調整係數適用1。
另配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對於所持有投資用不動產為素地者,自100年度起其風險係數應按現行所定不動產風險係數加計30%計算,不動產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報經本會核准展延期限者,其風險係數按展延次數每次再加計現行所定不動產風險係數30%計算。
基於考量整體金融情勢,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已規劃進行中之增資計畫者應積極推動,各公司並應確實充實資本、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以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及清償能力。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