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2021-02-07
對於產險業強制導入IFRS17,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會計準則是「法律授權」,並非「行政指導」,自二○一三年就適用至今,IFRS17可讓保險業真實呈現經營績效,有助於產業健全發展。至於學者質疑圖利四大會計事務所,金管會表示,會計師的角色是輔導公司,若公司對新的會計準則了解越多,需要顧問機會就越少。
接軌國際 生效日延至2026年
金管會指出 ,根據「保險法」第一四八條規定,「財務報告之編製,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是基於「保險法」授權訂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而非「行政指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IFRS17,各國生效日為二○二三年,但為讓保險業充分準備,我國特別將生效日延至二○二六年。
不過,學者認為,IFRS17對「產險」或「短期之保險合約」並無太大改變,壽險、產險不應一體適用。金管會回應,IFRS17是以「保險合約」為會計處理依據,產、壽險業須檢視保險商品合約性質以決定會計處理,因此保險業均需適用。
金管會指出,IFRS17好處包括:第一,讓各國、各業別、各保險業間財務報告具可比較性;第二,可真實表達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合理估計保險合約的負債公允價值,IFRS17提供更佳的衡量方式。
保發中心成立平台 助業者接軌實務
其中,針對一年期保險合約,IFRS17可採行「費用分攤法」(PAA),透過業者以更完整資料對保險合約加以衡量其公允價值;換言之,IFRS17不是以產業別適用,而是以商品的不同,若是短年期保單,就可以適用費用分攤法。
金管會強調,為協助解決業者接軌實務問題,已請「保發中心」成立「接軌專案平台」,協助解決保險業者在會計、精算及法規等實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