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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 「保險合約」

    【保險大道/第76期/陳淑娟/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及簽證精算人員】2018-12-21

    前言

    過往財務報表使用者於閱讀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時,往往囿於財務報表之呈現,無法輕易瞭解該公司核保損益及投資損益情形,為確保業者提供忠實表述保險合約之攸關資訊,給予財務報表使用者一基礎以評估保險合約對個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影響,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簡稱 IASB)於2017年5月18日正式頒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7 : 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簡稱 IFRS 17)。IASB預定於 2021年1月1日實施 IFRS 17,國內則預定於2023年1月1日以併行報表之方式適用,並於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IFRS 17 之精神主要為(1)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後不得直接認列為收入,而是隨時間經過逐步認列、(2)以現時履約模型提存準備金取代現行以固定利率提存準備金,適時反映利率對保險公司之影響。實施IFRS 17 後將可改善現行保險公司財務報表資訊之透明度,清楚表達本業之負債水準,亦可更加容易比較各期績效及同業狀況。

    現行制度與IFRS 17之比較

    ● 財務報表表達:

    (1) 現行綜合損益表係以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之概念表達公司損益情形,其中營業收入主要由保費收入及淨投資收益所組成,並非以獲利來源方式表達;IFRS 17 之綜合損益表則以保險服務結果、保險財務結果
    之概念表達公司損益情形,以獲利來源方式於財務報表上表達核保及投資損益,而保費收入則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2) 現行資產負債表之資產係由再保險合約資產、遞延保險取得成本及應收保費所組成,而負債係由保險合約負債、未滿期保費及應付賠款所組成;IFRS 17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則以再保險合約資產與保險合約資
    產所組成,而負債係由保險合約負債及再保險合約負債所組成。

    小結:保險公司核保及投資損益分開列示,更能夠清楚表達保險公司績效。

    ● 保險收入認列:現行財務報表之觀點來看,保費於收到時即認列為收入;IFRS 17 以保險合約服務利潤(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以下簡稱 CSM)之方式認列,亦即提供相應之保險服務後才於損益表逐期認列收入,保險公司應辨認保險合約組合,組合內面臨之風險類似,且為共同管理(例如團體傷害險及個人傷害險若屬於不同部門所管理,則應區分成不同組合),且須將合約組合分成下列三個群組:(1)虧損性合約群
    組、(2)無顯著成為虧損合約群組(可視為獲利性)、(3)其他合約群組,而虧損合約群組不得與獲利合約群組互抵盈虧。

    小結:虧損性合約不再隱藏於財務報表中,更可清楚了解保險公司合約盈虧。

    ● 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模型:現行精算人員所計算之準備金種類眾多(如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未報賠款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等),計算基礎依各險種計算,並依各相關準則計算提存,無統一適用之規範;IFRS17保險合約負債可分為未到期準備負債及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清楚劃分為保險合約未到期保費風險及保險合約已發生賠款風險,計算基礎依各合約群組計算,而衡量模型主要分為下列三種:

    (1) 一般衡量模型(General Measurement Model,以下簡稱GMM法):為主要衡量模型,衡量未到期準備負債之履約現金流量及CSM;衡量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之履約現金流量。
    (2) 變動收費法 (Variable Fee Approach,簡稱VFA法):適用於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主要係適用於投資型保單,產險公司並不適用。
    (3) 保費分攤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以下簡稱PAA法):適用於短期險合約,計算較GMM法簡易,PAA法計算概念類似於現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若符合特定條件,保險公司可選擇以PAA法計算未到期準備負債,但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仍須以GMM法計算。小結:準備金各種負債簡化為兩大類負債,但其計算方式較現行準備金計算方式複雜許多,且現行保險公司所擁有之資料欄位並非足以計算準備金,需另外擴充。

    ● 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 :現行並無採用風險調整之概念;IFRS17 中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Risk Adjustment,以下簡稱RA)係於計算GMM 法中履約現金流量之其中一項,其定義為個體因履行保險合約而承擔源自非財務風險之現金流量金額及時點之不確定性所要求之補償。

    小結:RA 係以現時所有可得資訊估計而得,若考量未來不確定性越高則RA亦應隨之增加(Ex.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高之險種所考量RA應大於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低之險種),由於每期都需評估RA之變動,需仰賴精算人員之複雜計算及專業判斷,對於系統配合上亦屬不易。

    ● 折現率之影響:現行於計算長年期準備金時,折現率皆採鎖定利率,故無法適時反映保險公司負債水準,尤其是早期所發行之長年期商品,當時所採用之利率皆高於現行利率水準許多,若該商品於現在尚未到期,以當時所採用之利率衡量負債將會低估現行利率水準衡量許多。

    小結:若係長年期商品為主要業務之公司,則可能需要提列相當龐大之額外準備金以符合 IFRS 17 之規範,而產險公司多為一年期商品,負債面較不受IFRS 17以現行估計調整折現率所影響。

    ● 績效管理及行銷策略:因於IFRS 17實施後,現行計算所常用之績效指標如保費收入等將不復存在,這也代表著並非一味地衝刺業績完成目標即可,而需要考量未來可能發生之損失狀況綜合考量而決定,這亦代表著於行銷策略因未來虧損性合約群組與獲利性合約群組盈虧不得互抵,而較不易產生因削價競爭而以獲利性合約群組獲利以彌補虧損性合約群組虧損之情形。

    小結:各家公司商品行銷策略將更具差異性,更聚焦於公司之獲利性商品。

    ● 面臨未來之挑戰:IFRS 17將對保險公司各項層面帶來巨大衝擊,包含資訊系統、流程、會計、精算、經營管理與績效評估、產品設計及行銷策略、專業人員培訓、內稽內控、風險管理…等,皆需保險公司投入大量之時間及成本以接軌IFRS 17。

    小結:保險公司應儘早評估公司由上至下各層級受影響之項目,並逐步導入IFRS 17所需系統並帄行測試,將影響程度降至最低。

    結論
    IFRS 17 未來實施後雖然會讓財務報表之獲利來源呈現一目瞭然,但其背後之計算與現行相比卻複雜許多,而計算所需之相關資訊亦較現行多上許多,若以保險公司現行之流程及資訊系統,恐難以處理如此複雜又龐大之資訊!而IFRS 17之實施可能會改變公司開發新商品方向及行銷策略,而影響其市場地位及經營策略。雖離IFRS 17正式實施尚有數年時間,保險公司應儘早做好準備,更新資訊系統,培訓專業人員,面臨這一大挑戰!

    淺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 「保險合約」